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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4月28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中心城区河道防洪安全,改善中心城区河道生态环境,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心城区河道(以下简称城区河道),是指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河流及人工湖、人工水道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河道专管机构负责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条 城区河道管理实行河(湖)长制,落实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城区内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城区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生态景观等基本功能的标准,编制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道名录、保护管理范围、河道整治、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堤岸绿化以及生态补水等内容。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七条 城区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已有的不符合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法限期退出。
第八条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和在城区河道上修建桥梁、过河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和防洪排涝要求,并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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