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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人大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全文共七章一百零一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5-30 | 259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选聘

第三节  物业承接和退出

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本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权责对等、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推动物业服务与社区生活服务相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营造全龄友好、幸福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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