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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人大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全文共七章一百零一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5-30 | 26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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