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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995年通过,目前共修改七次(五次修正和二次修订),2002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30日第五次修正。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9 | 2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依法制定、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八)组织业务交流和对外交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成为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八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评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可以成为资深会员。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第四十条 会员有退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利,但是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欠缴会费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拒绝或者暂时拒绝其退会。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职权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代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通过或者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

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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