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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活动;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管理部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管理、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十)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成果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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