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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传承常州特色文化和传统技艺,提升儿童人文素养。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推进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培育、增强儿童体育健身意识,推动儿童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儿童开放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等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制度体系。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丰富医疗、教育、社会融入等康复服务内容,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生活关爱和情感沟通,培育良好亲子关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儿童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对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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