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承德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经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健全相关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专业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必要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内容、程序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共享和公开。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网站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采集、归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没有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公布个人信息,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社会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按照约定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

鼓励经营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以及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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