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诚信文化,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