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承德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经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为社会无偿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不断创新“信易+”应用领域,依托“承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易+应用”和“信易贷平台”等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

第二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会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守信和失信名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明确激励惩戒的对象和措施、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记录。

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的原则,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等政策扶持;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

(五)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的惩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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