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失信记录被原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推送变更信息或者书面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数据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条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社会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应当作出修复决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承担违约责任、与权利人和解等方式修复信用。
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规定的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不适用社会信用修复。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信用主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申请对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良好信息不作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并告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
鼓励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支持各类交易平台、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约应用社会信用大数据进行社会信用评分或者评级评价,提供精准服务。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开展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审批等业务,涉及重大资金、资源、项目的,应当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社会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