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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统筹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形成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省级基础数据库的补充。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开放给所辖县(市)使用。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下建设县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开通各地信用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信用专栏,作为对外宣传、信用服务、互动交流的窗口。
(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系统接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为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探索提供现场查询、互联网查询等多渠道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不断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建立系统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严厉查处非法倒卖、泄露、违规查询系统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合作与共享。
(五)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征信系统,在资金、技术及其他相关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授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推进信用服务创新。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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