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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文)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管理工作,维护法律服务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律师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3-12-09 | 2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执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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