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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条例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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