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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未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违反一户一宅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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