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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转移或者购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接受转移职能或者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报与其签订协议的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实行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上年度活动情况、财务情况、本年度活动计划等内容。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的行业协会,自下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实行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制度后,不再进行年度检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十条 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
(三)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的;
(四)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业协会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告告知。
对行业协会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负有直接责任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六十一条 行业协会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后三年内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当将其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第六十二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以注册号代替名称,不得再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一)载入活动异常名录满三年的;
(二)被吊销登记证书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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