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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时间 :2019-02-13 | 6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2)对砌体混合结构的砌体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满足附件6的要求;

(3)对钢结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均应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7)及《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的要求。

11、落实检测相关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相关影像资料实时上传制度。及时将相关检测数据及影像资料上传至市检测信息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钢筋、混凝土试块等涉及力值采集的样品检测必须在24小时内上传采集日志及检测数据,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及钢结构工程检测应按要求及时拍摄上传现场检测情况照片。对采用桩身自反力平衡法进行静载试验的,需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计算说明书、荷载箱计量检定证书等资料。

12、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13、规范检测报告编制及检测情况报送制度。

(1)在基桩检测结束后及时在检测信息系统内编制检测报告,并生成具有识别二维码的关键页,未经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在主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节能及见证取样检测结束后,应将相关检测数据上传至检测信息系统,形成检测报告关键页并上传PDF报告。

(3)检测机构应于基桩、主体现场检测和钢结构工程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当地质监站;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以短信或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质监站,并按要求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14、检测合同、送检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并进行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5、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视频远程监管试点工作。检测单位应在收样大厅及力学检测室等涉及结构安全性能检测的场所安装视频装置,视频图像、角度应能清晰分辨送检及见证人员和送检的样品。检测单位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加大检测监管力度

16、市检测专业委员会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检测机构日常履职、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对自律督查情况,专业委员会应加强与市质监站的报告制度,并将每周相关自律检查台账报市质监站。积极开展检测人员技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17、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所辖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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