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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1)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
(2)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规范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抽测工作的;
(4)混凝土试件未按照有关规定植入芯片的;
(5)其它需要监督抽测的情况。
1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并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市局统一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让或分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7)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未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擅自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市局对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机会;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监管3年;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监管1年;监管期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期满后自动移出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市局将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测工作现场的技术人员到岗、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电话:0797-8225136或8161231,邮箱:gzsjcjd@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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