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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履职提供法律顾问等辅助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属实的,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系统,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应当及时记录、披露,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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